2011年7月15日 星期五

請同學注意勿「危險駕車」,以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及遭受重罰

一、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規定,「危險駕車」係指:
1.汽機車駕駛人在道路上蛇行,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。
2.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以上。
3.2輛以上之車輛共同在道路上競駛、競技者。
二、請同學勿有以上之行為,以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及遭受重罰。

沒有留言:

張貼留言